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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保护工作10问10答

发布时间:2020-02-29 13:56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章对地理标志做了专门的定义,其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与其地理来源。”该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定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相一致。

二、地理标志具有哪些属性?

(一)地理标志与产地地域紧密联系

地理标志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产品的特色品质与地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密不可分。

(二)地理标志具有公共性

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的自然、人文、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构成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权性的属性。

原则上不应由一个企业或企业组织独占,应由该地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组织所共用。

(三)地理标志是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划定产地范围、制定专门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特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三、地理标志产品包括哪些类别,每类产品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要求是什么?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 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定质量和声誉。

四、我国为什么要推广地理标志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意义在哪?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地大物博,几千年来创造出许多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特色产品。我国具有地理标志的现实优势和潜在优势。但目前大都停在粗放阶段,产品质量不稳定,附加值较低,用专门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提升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质量,有利于保护我国民族特色产品和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

五、国家质检总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探索,发展至今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初,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的基本作法,结合我国国情,开始探索建立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和总结,于1999年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初步确立。

二是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商检法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特色产品出口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后,以原有两个规定及多年实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2004年10月,中编办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2005年修订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产品实施监管的职能优势,对提高特色产品质量附加值、打击假冒,促进出口,保护我国民族特色产品和产业,提高特色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包括哪些重要环节?

按照有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8个重要环节:(一)申报准备阶段;(二)初审阶段;(三)受理阶段;(四)审核批准阶段;(五)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六)专用标志申报阶段;(七)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八)后续监管阶段。

(一)申报准备阶段。1.确定申请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指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作为申请人。2.成立申报办公室:申请人逐级上报成立申报办的请示,由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地标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

(二)初审阶段。1.省局初审:省质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2.上报总局:通过初审的由省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初审意见。

(三)受理阶段。1.总局形式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2.发布受理公式: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受理公告。3. 异议期: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

(四)审核批准阶段。1.审查会前准备:申请人准备技术审查会相关材料。2.申请召开技术审查会:异议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省质监局上报申请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的请示。3.技术审查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4.发布批准公告:通过技术审查、并整改到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保护公告。

(五)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发布标准:申报人依据批准保护公告中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内容制定发布产品(区域性地方)标准。

(六)专用标志申报阶段。1.提交申请:由生产者向产地质监部门提交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材料。2.初审:由产地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质监局提交产地证明、汇总表等相关材料。3.提交审核意见:由省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七)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八)后续监管阶段。1.产地质监部门:对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注册进行监督,对保护范围、生产数量、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实施监控。2.省质监局:负责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监督管理。3.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八、 如何查询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各阶段的公告信息?

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告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aqsiq.gov.cn/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府网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

九、 产地质监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和标准等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三)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四)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五)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六)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七)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十、 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上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印度等,一般都把地理标志作为民族精品,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法,建立完备的专门保护体系,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可以概括为以下6个方面:

(一)在国家层次上建立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

(二) 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包括法规标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等;

(三)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出口,利用国际惯例保护本国的传统特色优势产品,使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获得声誉和保护;

(四)建立于地理标志相配套的财税政策和产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给予更多的倾斜和支持;

(五) 体现地理标志的公权性质,形成由政府主导、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部门监督、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并存的制度模式;

(六)注意协调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关系,从不同角度保护地理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每年都召开地理标志商会,商讨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立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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