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农业的朋友经常问,想建个大棚、养殖场或者晾晒场,用地手续怎么办?这就涉及到设施农用地的问题。设施农用地不同于普通建设用地,也不同于一般的耕地,它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和规则。今天就把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给大家讲清楚,帮你在用地这件事上少走弯路。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简单说,就是为了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它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一点跟建厂房、盖商铺是完全不同的。
很多人容易搞混的一点是,设施农用地虽然不用走建设用地审批,但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它同样需要备案,也要符合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政策,设施农用地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设施用地。这是最核心的部分,比如养殖场里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育秧车间、工厂化栽培的温室大棚等,这些直接用于种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
第二类是辅助设施用地。这类用地是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比如仓库、晾晒场、农资存放场所、检验检疫用房、灌排设施、道路等。种植类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十五亩;养殖类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会适当放宽一些,具体比例各地执行标准有差异,要看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
第三类是看护房等管理用房用地。像大棚旁边的看护房、管理间等,这类用地的面积限制比较严格,很多地方规定看护房的单栋面积不能超过一定标准,比如有的地方控制在三十平方米以内,层数也有要求,一般只能建一层。各地标准不一样,建之前一定要先问清楚。
设施农用地在选址上有几个硬性要求要注意。
首先是不占基本农田的原则。以前的政策允许设施农用地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但现在的导向是设施农业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设施农业项目,确实难以避开的,有些地方允许在符合条件下占用一般耕地,但养殖项目等占用耕地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者进出平衡。具体政策各地有细化规定,选址前必须先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其次要避开禁养区、生态红线、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区域。很多养殖户就吃过这个亏,场地都平整好了才发现选址在禁养区内,损失很大。
再次,设施农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这也是审批备案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采取备案制,基本流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经营者拟定建设方案。方案里要写清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平面布置图等,还有经营计划和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步,与村集体和土地承包方协商。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者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方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补偿和复耕责任等内容。
第三步,提交乡镇政府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把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材料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会组织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汇交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步,按批准方案建设。备案通过后就可以开工建设了,但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和范围来建,不能超范围、超面积使用。
设施农用地有几个雷区,踩了就是违规。
一是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备案的是养殖场就不能建成农家乐,建的是大棚就不能在里面盖住宅。一旦被查实非农化、非粮化使用,不仅要拆除恢复,还可能面临处罚。
二是不能搞变相房地产开发。有些地方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在大棚里建房屋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是重点打击对象,俗称大棚房问题,后果非常严重。
三是使用期满要恢复。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或者项目终止后,经营者要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或者办理续期手续,不能一走了之。
准备搞设施农业的朋友,建议按这个顺序来操作:先去乡镇自然资源所咨询选址是否可行,再确认拟用土地的类别和规划情况,然后谈好土地流转手续、签订用地协议,最后提交备案材料。每一步都留好书面材料和凭证。
设施农用地政策这几年一直在调整完善,各地执行细节差别不小。动工之前多跑一趟主管部门,把标准问明白、材料备齐全,才是最稳妥的做法。手续齐全了,后期的补贴申请、贷款融资也都能顺理成章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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